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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688號

原告
甲○○
被告
翔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景業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元,應

繳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柒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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