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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友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91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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