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楊秋玲即今盛興企業社 被 告 正源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77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