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 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 │01 │台新國際商業│ 欣實業有限公司│TY0000000 │113,400元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