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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月雯陳月雯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華龍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191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 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法 官 陳月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發票人          │票據號碼  │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提示日      │
├──┼──────┼────────┼─────┼───────┼───────┼──────┤
│01  │台新國際商業│  欣實業有限公司│TY0000000 │113,400元     │94年10月31日  │94年10月31日│
│    │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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