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47號

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哲賢林哲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正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大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47號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參紙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對原告之支票債權不存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公司民國94年11月9 日函、94年12月1 日函、被告公司94年12月7日函、承諾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亦到場陳稱確有如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本院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人│持  票  人│備            註│
├──┼─────┼────┼──────┼───────┼─────┼─────┼────────┤
│一  │EE0000000 │94.12.10│新竹國際商業│2,350,000   元│正碁資訊股│大越科技股│有畫平行線、有禁│
│    │          │        │銀行瑞豐分行│              │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止背書轉讓之記載│
├──┼─────┼────┼──────┼───────┼─────┼─────┼────────┤
│二  │EE0000000 │94.12.10│同        上│  928,000   元│同      上│同      上│同            上│
├──┼─────┼────┼──────┼───────┼─────┼─────┼────────┤
│三  │EE0000000 │95.01.10│同        上│2,751,000   元│同      上│同      上│同            上│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