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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0號

原告
五洲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戊○○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9 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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