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 原告
-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邱國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
- 被告
- 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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