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益森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