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33號上 訴 人 戊○○ 被 上訴 人 丁○○ 乙○○ 丙○○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