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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給付契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彭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4,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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