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彭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4,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