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一號
- 原告
- 威碁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五三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