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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三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三О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久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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