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三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五三О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久鶴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參萬壹仟肆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基於票據關係而本於票據而有所請求,依上開規定,自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經查,本件系爭之五紙支票,均由萬通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擔任付款人,其付款地為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十六號,屬本院管轄之範圍,是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合計金額新臺幣(下同)七百二十三萬一千四百零三元。詎經原告分別於到期日為附款提示,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張及退票理由單為證,除附表編號二之支票提示日應為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非為原告主張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外,其餘部分均與其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支票之發票人,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四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簽發之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經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期日為付款之提示既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並應給付原告分別自附表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從而本件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就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支票,另請求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止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經查,附表編號二支票原告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始行提示,此有原告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僅得請求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因此,原告就附表編號二部分另請求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至同年月十二日止間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編│票號 │發票日 │付款人 │標面金額 │提示日 │利息 ││號│ │ │ │(單位:新│ │ ││ │ │ │ │臺幣元) │ │ │├─┼───┼─────┼─────┼─────┼─────┼─────┤│一│AI9649│九十三年十│萬通商業銀│1,623,428.│九十四年十│自九十四年││ │892 │二月二日 │行南崁分行│ │二月二日 │十二月二日││ │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率百分之六││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二│AI9649│九十三年十│同右 │486,290. │九十四年十│自九十四年││ │881 │二月十一日│ │ │二月十三日│十二月十三││ │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 │利率百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 │ │ │ │ │ │息。 │├─┼───┼─────┼─────┼─────┼─────┼─────┤│三│AI9649│九十四年一│同右 │2,063,858.│九十四年一│自九十四年││ │908 │月十三日 │ │ │月十三日 │一月十三日││ │ │ │ │ │ │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 │率百分之六││ │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四│AI9649│九十四年二│同右 │1,420,545.│九十四年二│自九十四年││ │874 │月二十五日│ │ │月二十五日│二月二十五││ │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 │利率百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 │ │ │ │ │ │息。 │├─┼───┼─────┼─────┼─────┼─────┼─────┤│五│AI9649│九十四年三│同右 │1,637,282.│九十四年三│自九十四年││ │873 │月二十五日│ │ │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五││ │ │ │ │ │ │日起至清償││ │ │ │ │ │ │日止按週年││ │ │ │ │ │ │利率百分之││ │ │ │ │ │ │六計算之利││ │ │ │ │ │ │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