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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原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華
被告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

營業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1228號」,經本院依址送達民

國94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未到庭,加以本院前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94年 5月25日當庭諭知原告,原告無正當

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法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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