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602號原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國華 被 告 乙○○暨來必富商行暨宏凱商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固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營業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1228號」,經本院依址送達民國94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被告未到庭,加以本院前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業於94年 5月25日當庭諭知原告,原告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復未依法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之商號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