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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何俏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簡字第六一六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靖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苗栗縣苗栗市松園二八九號」,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乙○○○住苗栗縣苗栗市松園二八九號」。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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