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О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О二號
- 原告
- 山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