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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賢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拾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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