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季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賢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柒拾伍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