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二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良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