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七號
- 原告
- 聯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蘭嬌
- 被告
-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政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