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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七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聯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蘭嬌
被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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