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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
    何俏美

  • 當事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伍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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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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