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振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文
- 被告
- 富德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正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