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威迅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全泓玲
- 被告
- 固利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又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