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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
威迅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全泓玲
被告
固利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又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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