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威迅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全泓玲 被 告 固利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又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