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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容
被告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紫渝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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