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三四號
- 原告
- 利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武容
- 被告
- 興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紫渝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零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
拾玖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