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四三號
- 原告
- 和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阿明
- 被告
- 武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婉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叁拾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