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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大日企業社即郭吳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李桂英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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