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日企業社即郭吳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