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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李桂英

  • 原告
    甲○○
  • 被告
    大日企業社即郭吳芳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日企業社即郭吳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桂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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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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