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 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