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