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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38號

原告
甲○○
被告
康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貳萬玖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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