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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原告
新福興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熒
被告
力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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