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原 告 巨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 法定代理人 游承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