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林昱志即員和企業社
- 被告
- 聯勝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勝年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