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威
- 被告
- 連大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英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2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