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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原告
威允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威
被告
連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4,825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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