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百康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瓊慧
- 被告
- 黃興睦即德濟醫院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88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