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順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進財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