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彭氏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淑芳
- 被告
- 國防大學中正理工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宋大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