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八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八九號
- 原告
-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中直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告
- 嘉郎實業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捌仟壹佰元,原
告甲○○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壹佰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經核定原告乙○○○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甲○○部分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均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各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