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12號
- 原告
- 燁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昭義即合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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