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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3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313號

原告
浩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勝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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