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家賢林家賢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台神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李燕萍原名李月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表、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