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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明儀張明儀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欣泓霖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欣泓霖企業有限公司、甲○○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且為被告丁○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金額(新臺幣)│      90,415  元          │      141,678  元         │
├───────┼─────────────┼─────────────┤
│  利      息  │ 自94.07.07起至清償日止, │自94.07.07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10.88 %計算。 │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
├───────┼─────────────┼─────────────┤
│  違  約  金  │ 自94.08.08 起至清償日止,│自94.08.08 起至清償日止,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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