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7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7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霖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3,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