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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萬1,4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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