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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8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源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特別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 月29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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