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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665號

原告
乙○○○○○○○○
原告
之1
被告
車之堡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命其於__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日期轉換■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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