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 原告
- 德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依民法767 條規定,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原告遭被告二人強行開走原告所有車牌號碼BO-798號、引擎號碼為6D00-000000 號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予原告,核係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是本件應以系爭大貨車之價額為準,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據以計徵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呈報汽車同業公會開具之系爭大貨車現值證明書、系爭大貨車購入時之買賣契約或統一發票資料,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計徵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