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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8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告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6,5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2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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