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87號
- 原告
- 展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6,50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9,2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