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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士淵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之預備合併,有客觀預備合併與主觀預備合併之分,主觀預備合併並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預備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預備之合併)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3 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就被告有二人以上,於同一訴訟程序被訴,原告慮其於先位被告之訴為無理由時,始請求對備位被告之訴為裁判,此即為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此種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得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80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惟按所謂主觀預備訴之合併,因在法院審理此種訴訟時,仍應就各該訴訟全部辯論,僅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無庸再就後位之訴為裁判,是後位當事人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後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自民國95年1 月1 日起受僱於登記負責人為張建廷之「七味飲食店」擔任廚師工作,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6,000元;詎「七味飲食店」於同年7 月6 日另僱用工資較低之港籍廚師後,即將原告解雇。前雖經原告向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申請協調,經「七味飲食店」實際負責人乙○○到場協調,僅同意給付原告自同年6 月1 日起至7 月6 日止,依日薪1,533 元計算,共三十六日工資55,188元,拒絕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 項第1 款、第17條、第39條規定計算之預告期間工資15,330元、資遣費26,833元、例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27,594元。因「七味飲食店」之豋記負責人為張建廷、實際經營人為乙○○,爰依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提起主觀預備訴之合併,請求先位被告張建廷給付原告上開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例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共124,945 元(計算式:55,188元+15,330元+26,833元+27,594元=124,94 5元)、備位被告乙○○給付原告於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承諾之上開工資55,188元。茲就先位之訴聲明以:先位被告張建廷應給付原告124,94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就備位之訴聲明以:備位被告乙○○應給付原告55,1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查以,本件先位與備位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皆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依上開主觀預備合併說明,備位被告既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就其是否有未拒卻而應訴之意思,容有不明,自難認備位訴訟之被告乙○○有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應認本件原告備位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無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者,該聲請僅在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法院仍係本於職權而宣告,自無庸對該聲請為准駁之裁判。本件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就敗訴部分本屬無據,依前揭說明,茲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提起之備位之訴,既有不備複數被告之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之要件,依上開規定,自應予裁定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1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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