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騰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