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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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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0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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