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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騰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95年度桃勞簡字第20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4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蘇昌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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