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勞簡字第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2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嘉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兩造主張資遣費之計算明細俱有不明,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