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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號

原告
飛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被告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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