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陳月雯

  • 當事人
    飛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號原   告 飛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壹元,及被告台大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李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