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甲○○、丁○○
- 原告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悅麗池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862號原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悅麗池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9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1樓)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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