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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張明儀
  • 法定代理人
    甲○○、丁○○

  • 原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悅麗池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1862號原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悅麗池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6日上午9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4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1樓)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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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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