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0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006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